個案1.
一位30歲的四肢癱瘓病者與年過60的雙親同住,他已無康復的機會,下肢完全癱瘓,上肢也只能稍作移動,因此必須依賴輪椅,並靠別人餵食。病人全家依靠綜援過活,而醫護人員已為病人安排合理的社會支持服務,包括安排病人團體探訪。由於病人想與父母同住,因此拒絕住進院舍。他對未來感到絕望,認為存在並無意義,自己更是父母的負累。精神病醫生診斷他並非患上抑鬱症,只是受到存在意義的困擾。病人要求醫生替他注射毒針,醫生應該怎樣做?
問題闡釋:
- 從醫生的角度,他應該注射毒針了結病人的生命嗎? 我認為他不應該注射毒針了結病人的生命 , 因為病人只是受到存在意義的困擾進行安樂死 ,並非患上抑鬱症 .
- 從患者的角度,為何應該注射毒針了結生命? 因為他受到存在意義的困擾.認為自己是父母的負累。
- 從家人的角度,應否同意注射毒針? 否。
- 安樂死在香港屬於違法,醫生應否替這位病人了結生命? 不應. 由他直到死去。
- 除了殺死病人,還有其他紓緩痛苦的方法嗎? 繼續生存下去 , 直到死那一刻為止。
- 應該如何作出最後決定? 應與父母商量一下如何怎麼做才是一個合適的選擇。例如父母可以決定照顧他的下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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