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自願主動安樂死合法化的原因:
- 應尊重病人選擇了結生命以減輕痛苦的選擇。
- 在某些病例中,即使控制痛楚、放棄負擔大/無效用的維持生命治療及採用紓緩治療,也無法有效減輕病人的痛楚及痛苦,此時主動安樂死可能是最後的選擇。
- 如果必須在病人自願的情況下進行主動安樂死,並作為極端情況下的最後選擇,則能夠尊重生命的價值。
- 儘管有病人可在醫生協助下自殺,但有病人即使在醫生協助下也沒有能力自殺,喪失選擇安樂死的權利,不太公平。
反對自願主動安樂死合法化的原因:
- 現代的紓緩治療可控制大部分病人的痛楚及痛苦。在不少情況下,病人要求安樂死實在是要求紓緩症狀。
- 在並非戰爭的情況下把殺人合法化,會嚴重影響社會價值。
- 長期病患者及弱勢社群可能承受選擇安樂死的無形壓力,特別是在香港這類華人社會。
- 可能會減少對長期病患者及末期病人的資源分配。
- 一旦除去安樂死的障礙,便會引發“滑波”問題。由於難以確定安樂死的要求是否完全出於自願,也不能肯定沒有更好的選擇,因此會出現濫用的情況。同時也擔心自願主動安樂死合法化可能會導致社會接受無意願主動安樂死,荷蘭便出現這種情況。
主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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