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感想.

最後,我個人是否贊成安樂死。
我不贊成安樂死,因為這是在香港違法的。雖然自己感到在人生的路途上,身體各方面受到困難。但是也要積極面對,才會感到人生中的意義。你能夠生存下去也只說算很幸福,有些人也許沒有可以體驗做人的機會,因為沒有機會給他生存。

個案資料


個案1.

一位30歲的四肢癱瘓病者與年過60的雙親同住,他已無康復的機會,下肢完全癱瘓,上肢也只能稍作移動,因此必須依賴輪椅,並靠別人餵食。病人全家依靠綜援過活,而醫護人員已為病人安排合理的社會支持服務,包括安排病人團體探訪。由於病人想與父母同住,因此拒絕住進院舍。他對未來感到絕望,認為存在並無意義,自己更是父母的負累。精神病醫生診斷他並非患上抑鬱症,只是受到存在意義的困擾。病人要求醫生替他注射毒針,醫生應該怎樣做?

問題闡釋:
  1. 從醫生的角度,他應該注射毒針了結病人的生命嗎? 我認為他不應該注射毒針了結病人的生命 , 因為病人只是受到存在意義的困擾進行安樂死 ,並非患上抑鬱症 .
  2. 從患者的角度,為何應該注射毒針了結生命? 因為他受到存在意義的困擾.認為自己是父母的負累。
  3. 從家人的角度,應否同意注射毒針? 否。
  4. 安樂死在香港屬於違法,醫生應否替這位病人了結生命? 不應. 由他直到死去。
  5. 除了殺死病人,還有其他紓緩痛苦的方法嗎? 繼續生存下去 , 直到死那一刻為止。
  6. 應該如何作出最後決定? 應與父母商量一下如何怎麼做才是一個合適的選擇。例如父母可以決定照顧他的下世子.

贊成與反對安樂死的原因.

支持自願主動安樂死合法化的原因:
  1. 應尊重病人選擇了結生命以減輕痛苦的選擇。
  2. 在某些病例中,即使控制痛楚、放棄負擔大/無效用的維持生命治療及採用紓緩治療,也無法有效減輕病人的痛楚及痛苦,此時主動安樂死可能是最後的選擇。
  3. 如果必須在病人自願的情況下進行主動安樂死,並作為極端情況下的最後選擇,則能夠尊重生命的價值。
  4. 儘管有病人可在醫生協助下自殺,但有病人即使在醫生協助下也沒有能力自殺,喪失選擇安樂死的權利,不太公平。
反對自願主動安樂死合法化的原因:
  1. 現代的紓緩治療可控制大部分病人的痛楚及痛苦。在不少情況下,病人要求安樂死實在是要求紓緩症狀。
  2. 在並非戰爭的情況下把殺人合法化,會嚴重影響社會價值。
  3. 長期病患者及弱勢社群可能承受選擇安樂死的無形壓力,特別是在香港這類華人社會。
  4. 可能會減少對長期病患者及末期病人的資源分配。
  5. 一旦除去安樂死的障礙,便會引發“滑波”問題。由於難以確定安樂死的要求是否完全出於自願,也不能肯定沒有更好的選擇,因此會出現濫用的情況。同時也擔心自願主動安樂死合法化可能會導致社會接受無意願主動安樂死,荷蘭便出現這種情況。

主動安

2011年11月10日 星期四

挪亞方舟生命教育館

起挪亞方舟生命教育館一館內精心設計了一系列以生命教育為主題的體驗性活動,讓到訪者從遊戲及歡樂之中,思考與感受不同向度的生命教育主題。館內活動著重活動簡介、體驗及事後解說3個環節,讓我們可以在遊戲中學習,從玩耍中反思,重新發現早已遺忘的快樂片段。


大難「淋」頭  -
我們要輪流進入玻璃裝置內,經歷選擇是與否,體驗不安的心情。

救生繩  -
我們需要在矇眼而赤腳的情況下,身處看不見的世界,充滿不安也充滿驚喜;緊握著救生繩,開展充滿未知數的旅程。然而,在人生的迷宮裡,誰又會是引領您走出困局、離開黑暗的「救生繩」呢?

倒數前30秒  -
在生死懸於一線的最後三十秒,您的腦海會出現什麼?